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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联合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4-28 05: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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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教育部与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在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基础上,针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中的突出重点难点问题,完善顶层设计,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

《规定》分6章39条,包括总则、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和附则等内容。《规定》强调全过程管理,突出实习的教育教学属性,对一些重点环节,如实习协议、实习报酬、禁止事项等作了强调和细化,指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要求职业院校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规定》对实习中的学生权益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求“无协议不实习”。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二是首次提出顶岗实习学生报酬底线,避免“廉价劳动力”现象发生。要求实习单位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三是提出明令禁止事项。对不适宜学生实习的情况,如安排一年级学生顶岗实习,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等,《规定》均予以了明确禁止。四是指出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五是对顶岗实习学生占实习单位在岗人数比例作出约定。《规定》明确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规定》对目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了出回应。一是针对部分单位不重视学生实习,校“热”企“冷”等问题,《规定》从制定实习计划到实习组织实施和管理的角度,进一步强调了实习单位的责任。二是针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从安全要求、安全制度、岗前培训、实习保险、事故赔偿等角度,强调了安全管理,规范了安全防患、责任保险以及事故处理,解决学生实习中的安全保障问题。三是针对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松散问题,《规定》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职业学校、实习单位等各方的管理职责,要求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建立实习管理教师制度,避免“放羊式”管理。四是针对个别地区出现的通过代理组织安排学生实习问题,《规定》明确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对违规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为确保《规定》有效落实,教育部还将分批颁布各专业的顶岗实习标准,并结合《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年)》开展实习管理规范活动专项治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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